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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767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04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上海市闵行区(以上身份情况均为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10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始,被告人高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未经商标权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伙同同案人王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已判决)在本市白某某**街**路**号**房,存储、销售假冒“DIOR”、“GUCCI”注册商标的服装。2019年3月19日,黄某某在上址被民警抓获,现场缴获假冒“DIOR”、“GUCCI”注册商标的服装1870件、作案工具苹果牌电脑、盘点本、返货本、配货单等物一批。经统计,高某某等人已经销售的假冒“DIOR”、“GUCCI”注册商标的服装共价值人民币138644元,尚未销售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共价值人民币463760元。

2019年9月4日6时许,高某某在本市白某某**路**房被民警抓获,并缴获华为牌手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假冒“DIOR”、“GUCCI”注册商标的服装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方某甲、林某某、方某乙、罗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同案人王某某、黄某某、龙某某的供述;

5.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

6.抓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某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从犯。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黛华 

检察官助理:林旭宇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50309****、1308418****。

2.本案卷宗材料共6册及光盘资料3张。

3.缴获的华为牌手机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4.同案人黄某某因本案于2019年9月6日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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