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铁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9********,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乐清市**镇**大厦**室(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于同日由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电气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G71****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断路器、继电器(电)等,注册有效期自2019年**月**日至2029年**月**日。
2017年6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高某某明知是假冒**品牌的断路器,仍从他人处购进,并通过其注册的“中国**低压电气批发”淘宝店铺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7.7万余元。
2019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乐清市**镇**路33号将被告人高某某抓获,同时在现场查扣到**断路器10余台。
经权利人鉴别,公安机关扣押的断路器均系假冒**电气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比对,涉案假冒断路器所使用标识与第G71****号的注册商标标识相同。
归案后,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向权利人支付了人民币10万元的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商标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使领馆文书等书证;
3.淘宝交易记录、鉴定证明、民事和解协议等书证;
4.证人汪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然购买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7.7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 晨
检察官助理:贺 琪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乐清市**镇**大厦**室(电话号码18958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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