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区,现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区,工作单位:临沂**商行。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网上追逃,2019年1月24日高某某投案,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高某某以每个17元的价格向秦某某出售假冒的”**”洁面仪3500个,共计5.95万元。2019年1月10日,秦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兴凯路宇鑫物流收货时被当场查获。
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高某某所在临沂**商行向被假冒商品所在公司**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并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六十六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卫民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2、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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