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平邑街道办事处大东阳村**号。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鲁******货车在平邑县**镇**村村北靠近高铁围栏处的工地卸预制板,高某某卸完车在收取车辆支架时,因疏于观察将共同干活的张某某的左腿挤伤,后高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张某某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系腘动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等书证;现场勘察笔录;鉴定意见书;证人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莉
2020年11月17日
附:
⒈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平邑县;
⒉卷宗一册;
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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