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6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232126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镇**委**组。2014年10月13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未央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5年3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高某某长期吸食毒品。2014年10月初,被告联系“广东侄子”(身份不祥)从广州购买毒品。同年10月11下午,被告收到“广东侄子”发来的快递发“货”信息(编号:131874615644)。13日14时许,被告在本市西市家园小区门口签收邮件时被抓获,当场在邮寄的电饭锅底部提取白色晶体物(内有两包)为毒品。经鉴定:蓝纸包裹塑料自封袋包装白色晶体物二包,毛重69.29克,净重66.34克。从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
5、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目无国法,利用快递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茜
2015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