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05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出租房。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非法携带铝制弩,于2015年11月23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8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0时24分许,被告人高某某未经允许驾驶电动车进入台州学院椒江校区送餐折返该学院北门出口处时被保安王某某拦住,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在拉扯推搡期间,高某某突然扭转电动车加速意欲从机动车出口处冲卡逃离,王某某顺势抓住其侧右方衣服。电动车冲撞道闸杆后继续向前数米,失控倒地,高某某、王某某均被甩落,王某某因头部着地致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88000元,并取得谅解。
2020年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单、照片、民事赔偿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因过失致1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敏捷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1525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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