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77********,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为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现住枣庄市山亭区**村。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于2019年1月30日被山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7日,被告人高某某在**镇**村村老医院建筑工地卸钢筋盘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吊车吊起的钢筋盘将肥城市**镇**村的梅某某砸伤。2018年12月26日,经法医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梅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梅某某的询问笔录,证人赵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山亭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开具的伤情鉴定,接受证据材料,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因操作不当致使吊车上的钢筋盘掉落砸伤被害人梅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昊
检察官助理:崔继文
2020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06206****。
2、本案卷宗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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