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8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豫CM****重型自卸货车,在宜阳县香鹿山镇金龙大道北段封闭道路内施工期间,因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使车辆在由北向南倒车过程中,碾压到被害人房某甲,造成房某甲经医治无效死亡。经河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房某甲符合因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持续昏迷及卧床,并发肺部感染及肺动脉栓塞,而最终导致其出现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案发后,被害人亲属得到赔偿,高某某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房某乙的证言;
3.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因未尽到注意义务,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之间量刑,若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检察员:卢致远
检察官助理:葛佳佳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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