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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63********,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号,现住汝阳县**镇敬老院对面。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高某某和被害人张某甲一起到**镇**村**沟附近伐树,期间张某甲未佩戴安全绳等生产保障措施,高某某明知张某甲未采取安全措施,仍使用绳索拉拽树木顶端,在拉拽过程中树干裂开,致树上的张某甲坠落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伐树过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致被害人在发生事故后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案情,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瑞瑶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汝阳县**镇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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