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5日晚20时,被告人高某某相约好友张某甲、吕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火锅店吃饭喝酒,期间被告人高某某欲离开饭店,因被害人李某某阻拦其离开,被告人高某某遂用手推了被害人一把,致使被害人摔倒头部着地受伤,长达近3分钟倒地不起,后被告人高某某和张某甲将被害人搀扶起来,之后被告人高某某一直陪同被害人李某某,直至5月6日5:30左右,被害人李某某由其朋友张某乙带离,后带至忻州市**旅馆休息。5月6日9时许,被害人李某某昏迷不醒,10时25分被送往医院急救,同月8日经医治无效死亡。经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加之支气管肺炎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外伤导致的硬膜下血肿并脑疝形成对李某某的死亡起主要作用,建议其参与度为85%-95%。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利霞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五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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