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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乡**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高某某驾驶云******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由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渔村村委会上村前往昆明市官渡区巫家坝中国建筑第五区工地。当日20时19分许,高某某驾车沿昆明市官渡区巫家坝工地内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遇被害人邱某某由其车前东向西步行走过,高某某所驾车车头右前部及前挡风玻璃右侧与邱某某身体相碰撞,致邱某某倒地受伤,经抢救,邱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邱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财产损失。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宏敏

                                   助理检察官:李娟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88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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