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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村**号,现住上述地址。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被害人孙某甲、李某某三人同为拉三轮车的工友。2019年6月24日14时许,在西安市长安区汽车南站西南角的人行道上,高某某、孙某甲、李某某三人一起向东走的过程中开玩笑打闹,高某某用手撕扯孙某甲,李某某从身后将孙某甲抱着,接着李某某将孙某甲放开,高某某用手在孙某甲脖子后打了一下致孙某甲仰面倒地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孙某甲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2019年12月15日凌晨4时许,孙某甲在韦曲街办某村家中死亡,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甲系重型颅脑损伤后长期卧床,继发严重肺部感染,重度营养不良,最终引起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李某某、曹某某、孙某乙等的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门诊病历;

6、被告人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过失致人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红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电子卷宗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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