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30122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刑拘前在杭州市**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镇**街**号,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公寓**栋**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与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伟,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18日。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带客户李某某到东莞市南城区帝景中央26栋2单元参观试乘其公司安装的未交付给业主的电梯。高某某带着李某某第一次试乘电梯从负二楼上三楼的过程中,电梯碰撞到装修工人钟某在电梯井高空搭建作业的木架,导致电梯暂停运行。钟某、房东徐某甲等人均对高某某说过需在电梯井顶端批灰,告诫高某某不能再使用电梯。高某某疏忽大意又接连带着李某某试乘电梯,在俩人第三次试乘电梯从一楼下负二楼时,电梯箱运行的对冲块碰撞到钟祖桔的工作台,导致在工作台上高空作业的钟祖桔不慎坠落。钟某经120救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死亡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院前急救护理单、尸体解剖照片等书证,证人李某某、徐某甲、徐某乙、钟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法,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燕玲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