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四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县,住姐告经济开发区**商铺,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瑞丽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海关缉私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并愿意接受处罚,在值班律师在场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通过行贿海关协管人员褚某某、陈某某等人,多次将玉石藏匿于运输工具中从姐告通过瑞丽海关口岸联检中心非货运通道走私玉石毛料至瑞丽。2019年8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在姐告装运了玉石毛料的长安牌面包车(车牌云NY****)从瑞丽口岸联检中心非货运通道通关至瑞丽市区,在瑞丽口岸联检中心被瑞丽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发现后驾驶银白色面包车逃离,逃跑至瑞丽市弄喊一村村口被瑞丽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抓获,并从高某某驾驶的面包车中查获走私入境的玉石毛料共计2235千克(其中未开口玉石毛料1740千克,已开口玉石毛料495千克)。经鉴定和计核,高某某走私入境的2235千克玉石毛料的市场价格为282300元人民币,涉嫌偷逃税款为52783.79元人民币。
经查被告人高某某曾因走私玉石毛料一年内先后两次被瑞丽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第一次是2018年6月30日高某某因从姐告走私入境178千克玉石毛料,在经过瑞丽口岸联检中心时被瑞丽海关执法人员依法查获。2018年9月10日,瑞丽海关作出没收玉石毛料178千克,并处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第二次是2019年3月5日高某某因从姐告走私入境1150千克玉石毛料,在经过瑞丽口岸联检中心时被瑞丽海关执法人员依法查获。2019年04月23日,瑞丽海关作出没收玉石毛料1150千克,并处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劲辉
(院印)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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