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6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楼镇**街**号。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9月3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0年2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大铲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铲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船舶与罗某某(另案处理)一同前往香港水域。到达目标水域后,高某某驾驶“**”船舶与事先约定的走私船舶对接,商量交易冻鸡爪事宜。高某某以现金形式支付人民币16200元以及吊装费人民币600元给对方,对方将10.94吨冻鸡爪装入“**”船货仓。装货完毕后,高某某与罗某某驾驶“**”船返航,在行驶至内伶仃以南附近水域时,被大铲海关民警查获。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高某某驾驶“**”船走私入境的10.94吨冻鸡爪为疫区货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冻鸡爪、电动牙刷、润滑剂及铅蓄电池等物证;

2.查获经过、商品存货卡等书证;

3.证人冯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证书、海关核定证明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彩虹

方  健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共4册。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1份。

4.扣押物品详见卷内扣押清单,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