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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80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R002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H037633****,汉族,小学文化,住深圳市福田区**宿舍**栋**。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嫌疑,于2019年7月6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高某某接受“王某某”(另案处理)的委托,为其承运一批“塑胶粒”自香港经文锦渡口岸进境,双方约定在货物进境后于文锦渡口岸附近的沿河路天桥交付货物。事成之后,“王某某”支付高某某700元人民币的报酬。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高某某按照“王某某”的指示前往香港文锦渡S7柜场,在“阿涛”(另案处理)处接取已封装进口货物的承运车辆“粤ZGV**港”,同时该车驾驶室内存放有向香港海关申报出口的单证材料以及向内地海关申报进口所需的“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其中香港海关的申报单证上显示申报出境的是“冻肉”,而“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上写的是“塑胶工艺聚丙烯均聚物”。当日,“王某某”称报关手续尚未完成,于是被告人高某某将“粤ZGV**港”车停放在文锦渡口岸附近香港一侧的停车场。

2019年7月4日,在接到“王某某”的通知后,被告人高某某在明知申报进境货物为聚丙烯均聚物而实际车载货物为冻品的情况下,仍驾驶“粤ZGV**港”货车自香港经文锦渡口岸进境,伪报品名走私来自疫区的冻鸡翅11520千克,逃避海关监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三面照、出入境记录、报关单、载货清单、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等相关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受他人雇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高某某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波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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