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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_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21989********,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开远市人,住开远市**镇**村委会**村**号。高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6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凌晨,两名30岁左右的陌生男子(待查)让被告人高某某拉一车杉木去蒙自、开远一带。当日19时许,高某某在两名陌生男子的带领下驾驶车牌号为云******的蓝色货车到金平县勐拉镇一个山坡上装货,装货时,高某某发现货物是冻肉并在对方承诺给予其高额运费的情况下同意装货并运输。同年12月17日凌晨2时许,那两名陌生男子在车上给高某某指路,要求高某某绕路行驶。当日7时许,高某某在老集寨乡丫口遮村委会罗盘村时被民警查获,两名陌生男子趁机逃跑。民警当场从高某某驾驶的货车里查获伪装在木材下面的走私冻牛尾、冻牛板筋、冻羊肾、冻牛肚,共计10390公斤。经认定,高某某运输的冻牛尾、冻牛板筋、冻羊肾、冻牛肚市场价值共计人民币69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过磅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荣权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金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共89页,散卷材料49页_;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交货车1辆(详见随案移交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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