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69********,汉族,高中毕业,住卢某某***镇。因涉嫌开设赌场,2020年1月5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2020年1月17日经卢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8日被卢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高某某电话召集耿某某、李某某、余某某、杨某某到卢某某**镇**东侧其房屋内赌博。当日,该四人以每局赌资5000元打麻将赌博,结算完输赢五局后,耿某某有事离开换郭某某上场,郭某某与其余三人在一起打麻将赌博两局。被告人高某某当天共计抽头渔利3500元。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高某某电话召集杨某某、任某某、任某甲、樊某某到卢某某***镇****其房屋内赌博。当日,该四人以每局赌资5000元打麻将赌博,结算完输赢五局后,杨某某有事离开换王某某上场,王某某与其余三人在一起打麻将进行第二局时,被民警查获。被告人高某某当天抽头渔利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卢珊
检察官助理:何海贝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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