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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贪污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5****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沛县****现金会计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沛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交由沛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6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高某某在任沛县**镇**现金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医疗费和多报药费的方式,贪污五保供养人员资金合计人民币76764元,被其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月,被告人高某某以虚报2016年7月1日至9月30日、201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医疗费的方法,分别贪污五保供养人员资金人民币8600元、9826元,合计人民币18426元。

2.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高某某以虚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分店药费的方法,多次贪污五保供养人员资金合计人民币583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镇政府财政所、**镇敬老院会计记账凭证等;

2.证人魏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伟

2020年7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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