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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贪污案)_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阴检诉刑诉〔2017〕5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21967********,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临渭区,家住华阴市**小区**号楼**单元**户, 2011年7月至今在华阴市**指导站任站长职务。2017年4月20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经渭南市检察院决定,同年5月4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华州区看守所,2017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贠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2197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华阴市,家住华阴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08年3月至今在华阴市**指导站工作,系**指导站出纳。2017年4月20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华阴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贠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在担任华阴市**指导站站长期间,从2011年起,前后多次将农经站收的会计培训费、审计费以及农民合作社返还的项目资金设立“小金库”,并让被告人贠某某负责管理“小金库”的收支。2015年6月15日,高某某指使贠某某将其管理的“小金库”现金5万元取出并用于为高某某开设股票账户炒股用,2015年12月高某某见股票赔了钱,指使贠某某将剩余资金全部取出交给自己。为了弥补挪用“小金库”资金造成的亏空,高某某又借其管理、发放渭南市农经站下拨的用于奖励农民合作社的10万元专项资金之机,分别于拟受奖励的华阴市丰胜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刘某某、华阴市凤饮阁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王某某商议,给两个合作社各奖励5万元,钱拨下去后由刘某某返还农经站3万元,王某某返还农经站2万元,二人均表示同意,并将返还的5万元钱以现金形式交至贠某某处,贠某某将现金存放在保险杠中,并按照高某某的要求未计入“小金库”收入补亏空5万元。案发后,高某某已退还全部案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帐务及凭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国家专项资金管理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共谋采取收入不进帐的手段侵吞国家专项资金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玲

2017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13份及证据目录1份。

4.视听资料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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