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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1226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甘肃省礼县**镇**村**组**号。因传播淫秽物品牟某嫌疑,于2020年10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于2020年12月1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014****。

辩护人龙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巷**号**房,高某某在该房通过手机在杏吧APP、七月APP、花姬APP等平台上进行直播,并在直播时给其刷跑车的粉丝发送淫秽视频。经查,高某某通过QQ账号给其刷跑车的115名粉丝发送了淫秽视频,从中获利10578元。其中举报人杨某某在2020年9月进入高某某的直播平台,给高某某刷跑车后,高某某通过QQ发了25部淫秽视频给杨某某。2020年9月30日,高某某被抓获,在高某某的手机及杨某某的手机均提取到涉案淫秽视频25部,经鉴定,涉案25部视频属淫秽物品。(其中3部为重复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五部等;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相关直播平台账号及截图、户口本、出生证明、所发送的淫秽视频截图、相关微信账号、QQ账号、扣押决定书、清单、提取笔录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视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芸

检察官助理:张文雅

202115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014****。

2.随案移送案卷三册,手机五部。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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