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镇**村**组**号,现住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小区**栋**层**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2月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充侦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5时许,孙某某在被告人高某某家中,使用微信转账向被告人高战伟转账150****。别跟别人高某某卖给孙某某一包毒品冰毒。2019年12月16日20时许,孙某某在陕西省咸阳市**酒店**房间将该包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毒品交易完成后。民警进入房间内将孙某某、刘某某抓获。现场查获毒品冰毒一包。经司法鉴定,查获物品为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净重为2.754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5、毒品检验鉴定意见。
6、微信截图、前科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家奎
2020年6月22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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