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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贩卖毒品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高某某,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1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举报人吴某某在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内举报被告人高某某贩卖毒品,并电话联系被告人高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后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路边,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出售海洛因可疑物三包(0.34克),后被当场抓获,并从高某某身上起获毒品可疑物一包(0.02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均为海洛因。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赖某某、宋某某的供述,证人吴某某、毕某某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以及相关物证、书证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志坤

书  记  员褚依羽

2020年4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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