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6时30分许,王某某向三亚市公安局蜈支洲边防派出所举报高某某在东方市贩卖毒品,并愿意配合民警抓捕高某某,民警提供人民币400元给王某某联系高某某购买毒品。同年8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东方市港务区中心卫生院将其喝剩的60ml左右美沙酮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交易完成后,高某某询问王某某是否愿意购买其剩余的100ml左右美沙酮,王某某表示同意,双方约定在东方市八所镇鸿运宾馆处进行毒品交易,并约定价格为人民币300元。同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在东方市八所镇鸿运宾馆前将100ml左右美沙酮以现金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高某某身上扣押黑色VIVO牌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300元;从王某某身上扣押60ml茉莉花饮料瓶装棕红色液体毒品可疑物一瓶(净重60.08g,经鉴定检出美沙酮成分)、100ml美年达饮料瓶装棕红色液体毒品可疑物一瓶(净重102.3g,经鉴定检出美沙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牌手机一部、毒品疑似物二瓶、100元面值人民币三张;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治疗单位每日病人用药记录表、情况说明、毒资人民币复印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毒品提取笔录、毒品封装笔录、毒品取样笔录、毒品称量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称量录像、尿液检测录像、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美沙酮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162.3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张海威
检察官助理:尚晓光
书 记 员:韦莉玲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