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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贩卖毒品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67********,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新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5日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9月2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0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09月25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10月10日由公安机关一次重报回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7日,被告人高某某在西安市北方医院向董某卖出毒品1小包。高某某准备离开医院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高某某身上查获毒品一小包。经讯问,高某某对自己二次向董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当日高某某被查的毒品净重0.2016克,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乐中路派出所民警抓获经过。

2、董某某所作供述及辨认笔录。

3、查获记录及扣押清单、搜查记录。

4、调取证据通知书。

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指认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杨晓毅

检察官助理:陈佳昊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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