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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贩卖毒品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4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门外**号**幢**室。被告人高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1998年3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12月30日暂予监外执行,2020年2月29日解除社区矫正;曾因吸毒,于1998年9月被劳动教养二年;曾因吸毒,于2004年6月被劳动教养三年;曾因吸毒,于2012年10月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转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6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16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17年1月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秦淮区**门外**号小区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简某某贩卖力月西牌马来酸咪达唑仑片3片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随即在简某某处查获上述药片(共计净重0.56克),经鉴定,均检出咪达唑仑成分。

归案后,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3.证人简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向吸毒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弛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侯审于其住处(电话:13814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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