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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51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1200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9时许,群众连某某(化名)向李朗派出所举报QQ名叫“漂洋**”的男子(即本案被告人)通过网络在深圳市龙华区、龙岗区等地贩卖毒品。民警遂安排连某某继续与被告人高某某联系,双方约定在深圳市龙华区**地铁站*出口以人民币1400元交易4瓶珮夫人止咳露。2019年6月21日20时许,在深圳市龙华区**地铁站B出口,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高某某当场被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400元、作案用手机一部。在购毒人员连某某处提取珮夫人止咳露4瓶。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3瓶“珮夫人”止咳露均检出麻黄碱、可待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毒资相片,作案用手机; 2.书证: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深圳市公安局疑似毒品收条,微信转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 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连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抓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嫱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栋**,电话: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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