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94********,汉族,中专毕业,居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住涧西区**街坊**栋**门**号,捕前租住洛阳市涧西区**城邦**号楼**房间。无公职,非中共党员。因吸毒2019年7月14日被宜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2019年11月28日被宜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完毕变更为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1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2019年12月2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4时59分,张某电话询问高某某能否弄到冰毒,高某某告诉张某能弄到冰毒后,张某通过微信(微信号:zhangxiansheng******)向高某某微信(微信号:I-Can***-***)转账800元购买冰毒,高某某后通过微信号:Gyl9******向陈某某转账600元购买冰毒一个(小塑料自封袋包装,重量约0.7克)、麻古一片,后把冰毒存放在******小区楼道内,微信告诉张某藏冰毒的位置让张某取走吸食,自己将麻古一片吸食。高某某从中牟利人民币200元和麻古一片。
2019年11月27日20时12分,张某通过微信(微信号:zhangxiansheng******)向高某某微信(微信号:I-Can***-***)转账500元、20时19分微信转账给高某某50元购买冰毒,当日20时16分高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Gyl9******)转账给陈某某500元,购买冰毒一个(小塑料自封袋包装,重量约0.7克),后将购买的冰毒放在******小区楼道内,微信告诉张某藏冰毒的位置让张某取走吸食,高某某从中牟利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高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高某某、张某某的微信信息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贩卖冰毒二次,重量约1.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高某某有吸毒被行政拘留劣迹,应酌定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被告人高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寒
杨花平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叁册,光盘壹张。
3.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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