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大邑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成都市龙泉驿区**街道**小区**区**栋**单元**号。2019年11月14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吸毒人员欧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高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将200元毒资转给高某某,后双方约定在在本区十陵街道双林街36号现代新居小区D区后门街边交易。当日20时许,高某某来到上述地点后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净重0.39克)交给欧某某后被民警挡获。民警在欧某某处当场查获上述毒品,在高某某左前侧裤包内查获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净重0.68克)。经鉴定,在上述现场查获的毒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前志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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