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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贩卖毒品案)_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号,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高某某伙同钟某甲、江某甲(均已判刑)一起驾驶粤H**小汽车,从德庆县**镇出发前往**购买毒品氯胺酮。谈妥毒品的交易价格后,被告人高某某同钟某甲返回**,由被告人高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将人民币15万元支付给毒品销售方。江某甲携带毒品乘坐小汽车返回,被告人高某某将钟某甲在**高速等待收取毒品的定位发给江某甲。9月21日凌晨,江某甲携带毒品乘坐小汽车到达**高速出口时被民警抓获并搜获毒品氯胺酮493.8克。

同年9月21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德庆县**镇**村委会**村被民警抓获并搜获毒品氯胺酮1.3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书;(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6)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法,运输毒品氯胺酮,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艳明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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