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二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8196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住城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出售冰毒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其左侧裤兜缴获疑似冰毒一包,净重0.111克,后经朔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1、高某某于2020年2月10日至4月28日期间在朔城区老城南门出口向吸毒人员王某某出售冰毒13次,共计约2.3克;
2、高某某分别于2020年4月26日、2020年4月27日在朔城区南关戏台附近向吸毒人员闫某某出售冰毒2次,共计约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多次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妮
检察官助理:赵若男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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