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被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2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位于合江县**路**段**号**楼**号的家中,以600元的价格将五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两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孙某某。

2、2020年6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位于合江县**路**段**号**楼**号的家中,以400元的价格将两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两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王某某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塑料袋中查获毒品疑似物0.23克,从高某某家中查获毒品疑似物5.37克。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石伟

助理检察员:曾沫涵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证据散页六页,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