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68********,汉族,初中,无业,无职务,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街道**园**村**号楼**门**号,住址同户籍地址。1997年2月27日因抢劫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于2013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14年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经开分局逮捕。
本案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鉴于案情重大、复杂,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25日、2020年6月23日至2020年7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019年12月4日、2019年12月5日,共三次被告人高某某将马来酸咪达唑伦片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甲供其吸食。2019年12月18日,经陕西省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高某某身上提取的一片锡箔纸包装的疑似马来酸咪达唑仑片(重0.34克)检出咪达唑仑成分,其咪达唑仑含量为6.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陕美法司[2019]毒鉴字第19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山娜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未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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