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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山东省利津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3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明知贾某某(因本案已逮捕)购买冰毒是用于贩卖的情况下,仍帮助贾某某联系购买冰毒。后两人从高密张某某手中购买冰毒共计56克用于贩卖,其中将15克冰毒卖给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贾某某贩卖毒品,仍然多次帮助贾某某购买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承霞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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