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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74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6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04199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没有额温枪货源的情况下,在微信群中谎称可以提供货源,从而取得了被害人龚某某的信任,后骗使被害人龚某某在本市江干区**路**号**酒店内以缴纳定金的名义向被告人高某某转账人民币 5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查员:周龙俊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09******)。

2.案卷2册、补充材料1份。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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