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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76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扬州市邗江区**街道**村**组 **号。被告人高某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9年7月1日被扬州市原维扬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1年4月14日假释至2012年3月11日假释期满。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韦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某某,听取了被害人韦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晚20时至23时许,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共同商议,由王某某购买遥控骰子,周某某携带透视麻将牌、隐形眼镜,被告人高某某及刘阳参与扶牌,在扬州市邗江区甘泉街道长塘村高庄组1号李某某家中,以连环诈赌方式骗取被害人韦某某赌资人民币136500元。后被告人高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到案后,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犯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艳丽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扬州市邗江区**街道**村**组 **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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