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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住黑龙江省**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双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某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张某某向好友段某某介绍被告人高某某对佛学很有研究,能帮人转运、消灾,段某某就与高某某加了微信好友,在微信聊天中高某某自称对佛学很有研究,以帮别人挡过灾消过劫而取得段某某的信任。段某某就请高某某帮忙化解自己的厄运,高某某表示同意,以做法事要押金为由,要段某某支付10000元钱,段某某就通过微信向高某某转账10000元,事后高某某退给段某某5600元。2019年年底,高某某与段某某在微信聊天中声称段某某母亲马上有个劫,自己可以免费帮忙做场法事破这个劫,要求段某某支付2000元购买供奉用品,段某某遂向高某某转账2000元。此后,高某某继续以帮段某某渡劫为由多次向其索要钱财,段某某便对此事产生了怀疑,要求退钱不做法事了,高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退钱。2020年5月18日段某某向双牌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于5月20日立案侦查,5月22日,高某某将帮助段某某做法事为由所收的全部钱款退还给段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双牌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还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段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和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其他相关刑事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骗取被害人财物6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退赔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玉俊

                                   检察官助理:凡哲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46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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