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9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卢某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盗窃罪,2014年3月25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8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9年7月22日经卢某某检察院批准, 2019年7月23日被卢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1日分别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0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系**职工,以能够安排工程的名义,骗取卢某某居民刘某某12500元,黄金手镯一只,两条软中华香烟,一条软云香烟,一条芙蓉王香烟。经卢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黄金手镯价值为10171元。
2、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高某某谎称认识卢某某**,以能够帮助卢某某居民董某某在**广场安排游乐设施的名义,骗取董某某7000元,两条软云香烟。
3、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系**职工,以能够安排工程的名义骗取平顶山市郏县居民王某某30000元。
4、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系**职工,以能够安排工程的名义骗取平顶山市郏县居民邵某某200000元。
5、2019年4月2019年6月,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系**职工,以出售二手机械设备的名义,骗取山西省翼城县居民段某某46500元、山西省曲沃县居民张某某80000元、山西省翼城县居民尚某某100000元。
6、2019年4月,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系**职工,以团购手机需要给领导送礼的名义,骗取时任卢某某**专卖店店长袁某某4000元。
7、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系**职工,以出售废铁的名义,骗取卢某某居民王某甲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交易流水等书证;证人杨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董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帮人安排工程、游乐设施、出售设备、废铁、团购手机的名义,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华伟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在卢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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