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0年****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1198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镇**村**组**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4日何某某经邻居认识被告人高某某,高某某谎称可以办理**中学入学,并以办理学位及虚构学校赞助费的名义要求被害人转账,何某某共计被诈骗81000元人民币。

2018年5月,被害人刘某某通过朋友认识被告人高某某,高某某谎称其能够办理**中学的学位,并以办理学位以及虚构转学籍费的名义要求被害人转账,刘某某共计被诈骗52000元人民币。

2018年5月,被害人李某某找到被告人高某某了解办理学位情况,高某某谎称其能够办理**中学学位,并以办理学位为由要求被害人转账,李某某共计被诈骗10000元人民币

2018年8月17日,被害人曾某某通过李某某认识高某某,高某某谎称其能够办理**中学的学位,并以办理学位为由要求被害人转账,曾某某共计被诈骗15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8年9月19日到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

被害人曾某某于2018年10月17日收到高某某家属退还的15000元,对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同意不追究高某某的法律责任。

被害人李某某于2018年10月17日收到高某某家属退还的10000元,对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同意不追究高某某的法律责任。

被害人刘某某于2018年10月17日收到高某某家属退还的52000元,对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同意不追究高某某的法律责任。

被害人何某某于2018年10月17日收到高某某家属退还的81000元,对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同意不追究高某某的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法,诈骗他人财物15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彬

2019年1月11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