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31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枣庄市薛城区**镇**小区**排**号,现住滕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办理信用卡信息,继而取得被害人王某某信任。被告人高某某虚构包装费、开卡费、黑户贷款等理由,采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王某某8100元后将其手机号拉入黑名单。2020年9月4日,被告人高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电子数据,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 聪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