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镇**村**号。因犯诈骗罪,2015年1月14日被章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魏某某与卢某某原系恋人关系,二人分手后魏某某通过被告人高某某想继续追求卢某某,高某某遂产生诈骗魏某某的念头。2017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高某某编造卢某某有外债、卢某某之父出了交通事故、卢某某不满家中为其安排的对象离家出走、对方索要彩礼起诉需打点关系等事由,还用卢某某的微信头像注册一微信号,以同卢某某有聊天记录为幌子,骗取魏某某信任,多次对其进行诈骗,累计数额23万元。案发后,高某某家人积极退还魏某某28万元,魏某某对高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静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1876417****)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