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号楼**单元**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至9月8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以倒信用卡、倒贷款为由从他人处骗钱赌博,骗得被害人王某甲11000元,骗得被害人王某乙46000元,骗得被害人张某甲46000元,骗得被害人薛某某78000元,骗得被害人方某某18000元,骗得被害人白某某50000元,骗得被害人张某乙88999元,骗得被害人张某丙41900元,骗得被害人高某乙10000元,骗得被害人许某某46000元。综上,被告人高某某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435899元。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武威市被公安人员抓获。
2020年12月30日,被告人高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支付宝交易截屏、微信交易截屏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潘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白某某、王某乙等10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志龙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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