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182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12326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经事先预谋,与叶某某说好购买废铁价格后,在2020年6月14日上午和下午,分别雇佣驾驶员关子甫等人来到峰江街道**村场地,在过磅过程中,通过货车的一个轮胎停在磅上,另一个停在水泥地以减轻过磅重量的方式,诈骗叶某某废铁6吨左右,价值13800元。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高某某赔偿给叶某某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过磅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白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贤奎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1969****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 《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