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北京市密云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3日至5月2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4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高某某谎称自己可以购买平安保险公司内部员工高利息理财产品,先后骗取王某某、冯某某共计17万元。另2015年底被告人高某某谎称平安保险公司现金续保有优惠,骗取冯某某1.9万元,高某某于2016年3月至6月,先后四次向冯某某缴纳保险费银行账户转账共计7275.33元。被告人高某某将钱款用于赌博等挥霍。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大街4号门前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芳芳
检察官助理:钟翔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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