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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一部刑诉〔2019〕29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 1960****日出生,身份证号:1527271960********大学文化,户籍地:乌某某******号,现住:乌某某****小区,系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2019年5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乌某某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9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25日,乌某某农业局、财政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印发《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了乌某某《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方案》,《方案》规定对全旗饲养能繁母猪的场(户)和散养户养殖的能繁母猪每头补贴100元人民币。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在2011年8月份申报能繁母猪存栏头数过程中,为了多获取补贴款,在**公司能繁母猪实际存栏约2000头的情况下,虚报存栏能繁母猪为7385头。后经乌某某农牧业局核减为5184头,拨付2011年度补贴资金51.84万元,最终致使财政补贴资金被骗31.8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线索移送函、案件移送意见单;2.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部门文件复印件;3.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4.证人证言;5.2011年能繁母猪县级情况统计表;6.银行交易流水;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8.**公司信息资料;9. 其他证据材料;10.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政能繁母猪补贴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玉祥

20191121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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