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彭泽县**镇**村**组,住江西省彭泽县**镇**小区**栋。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谎称购买保健品附赠苹果手机、苹果笔记本电脑,先后以交纳定金、保证金为由,骗得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5080元。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家属退赔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实被害人被骗经过和数额。
2.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高某某案发后退赃及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高某某的到案经过。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高某某的身份情况。
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红伟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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