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周某、李某某、薛某某、王某、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11日告知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家靖,听取了被告人高家靖及值班律师时益、被害人张某某、周某、李某某、薛某某、王某、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限量版球鞋原价购”抽奖信息,后以中奖需支付原价为由,分别从被害人周某、李某某、薛某某、王某(2002年6月14日生)、王某某(2003年5月8日生)处骗得现金人民币1299元至1399元不等,共计人民币6595元。案破后,被告人高某某的近亲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2.2020年2月23日至2月26日间,被告人高某某虚构“限量版球鞋压仓,低价抛售”的事实,后以支付批发价为由,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18080元。案破后,被告人高某某的近亲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党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周某、李某某、薛某某、王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家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栋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无锡市惠山区**家园**号**室候审;
2.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全部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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