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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729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山东神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义组建网络兼职诈骗集团,以蚂蚁网盟网络平台为依托,开发多个犯罪软件,在网上发布虚假兼职信息,以提供小额佣金任务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注册软件,并以多种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并层层分成。该犯罪集团分为一次团、二次团、急聘团等,其中一次团下设外宣部、培训部。外宣部负责发布虚假兼职信息吸引被害人注册软件,培训部分组接待并引导被害人一次缴费成为VIP会员;二次团负责引导被害人二次缴费升级为钻石会员;急聘团负责以激活费减半的名义引导未缴费的会员缴费成为VIP会员。

被告人高某某从2018年3月起在该平台担任培训人员直至2018年4月,期间负责在平台上诱骗被害人缴费购买激活码,成为会员,从新入会员一次缴费中分成人民币15元或人民币20元,在二次缴费中分成人民币3元。被告人高某某参与该诈骗集团实施诈骗期间,集团诈骗所得共计人民币36009345元。被告人高某某吸引被害人至少344人,违法所得人民币5400元。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高某某家属对部分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网页截图、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流水、数据说明、情况说明;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

3.视听资料:手机取证报告光盘、联盟数据分析报告光盘、台州数据电子光盘、协查光盘;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发布虚假兼职信息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小帆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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