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二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2018年12月19日因赌博被浠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时任浠水县汪岗镇栗寺坳村村**的被告人高某某在为村民代办养老保险时,利用已故村民高青莲(97年死亡)的身份信息为高青莲办理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同年11月份,被告人高某某领取高青莲的养老保险卡后,没有将该卡发给高青莲家人,由其自己保管。2012年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分多次用高青莲的养老保险卡支取人民币共计6848元,由其个人使用。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生存认证审查表、稽核认证审核表、调查情况说明、家属调查证明材料、浠水县汪岗镇人社服务中心证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注销证明、关于癫痫疾病的解释说明、通用病历、出院记录、病情诊断证明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景某某、陈某乙、熊某某的证言;3.取证照片;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已故村民的身份信息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骗取社会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卫国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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