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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公诉刑诉〔2019621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89********,汉族,文化程度职高,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因欠外债无力偿还,虚构了有工程项目可以和被害人合作、项目会打款给被害人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并以项目合作方需要1.5万元人民币回扣的理由骗取三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5万元,具体如下:

1、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江干区以上述手段向被害人盛某某骗取人民币1.5万元。

2、同年4月30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萧山区以上述手段向被害人方某某骗取人民币1.5万元。

3、同年5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下城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项目可以承包但需要支付回扣的事实,向被害人华某某骗取人民币1.5万元。

同年5月22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萧山区被抓获归案。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某某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某某,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丹丹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下城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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